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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1、新生根据本人意愿及当地户口政策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省市新生(含农业、非农业)、天津市二区三县及铁厂(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涉县铁厂)新生(含农业、非农业),户籍可迁入
我校,其中二区三县及铁厂农业户口学生需签农转非承诺书。天津市市内十三区(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沽、汉沽、大港)新生(农业户口),户籍不迁移,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和本人意愿,自愿填写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就地农转非申报表并由学校统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2.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本市市内十三区(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沽、汉沽、大港)新生(非农业),户口一律不允许迁入我校。
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①《录取通知书》原件;
②外省新生持《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市新生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正反面>);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一寸白色背景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并将照片剪贴在《户口迁移证》原件正面方格内右上角(本市新生不需要提供照片)。
4.《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一栏须填写:“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或者“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其他字样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及各省市招办录取新生名册上的姓名一致;《户口迁移证》上的原住址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生源地一致;《户口迁移证》上的身份证号必须与高考
报名时的身份证号一致;否则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6.《户口迁移证》上的“民族”一栏必须填写具体民族,不得以“其它”代替。
7.《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注明户口类别,即“农业”、“非农业”;如本省(市)已取消户口类别,请用铅笔注明在取消户口类别之前的户口类别;并用铅笔在迁移证下方空白处标注学生本人的身高及血型。
8.《户口迁移证》上的“出生地”和“籍贯”栏,必须填写两级行政区划,如:“**省(区、市) **县(区、旗)”,不得为空或缺项,否则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9.《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有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五主项不允许涂改;其余附项如有涂改,须加盖户口专用章。
10.新生入学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如没有或丢失则必须在原户籍地补办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新生落户时需将《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按身份证大小规格剪贴在《户口迁移证》背面的左上角处。《户口迁移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8位,否则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11.天津市户口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证》,凡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持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人页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12.凡户口不迁入我校的学生,其在校期间所涉及户籍的事宜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13.户口迁入学校后,学生不得变更户口项目,不得中途将户口迁出(退学、转学除外)。
14.新生户口迁入手续只限当年、集中、一次性办理,新生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上交户口迁移材料。如逾期,则视作本人自动放弃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公安机关及学校不再受理跨年度学生的落户及农转非审批手续。
15.新生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时本人未满18岁者,除提供上述迁户材料外,还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以及监护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