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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的二年级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不含体育分,体育分仅做参考);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院学生处根据学校贫困生的人数和各校区的贫困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校区,各校区在 限额内将名单上报学生处。
2.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班主任向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处将各校区上
报名单初审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并同时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校区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向全校师生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评选办法:
1.参加评选的学生按打分制得分先后次序评选。
2.参评学生得分项目:
(1)前提条件:家庭贫困学生
(2)学习成绩:平均成绩95分(含)以上,得6分;平均成绩90分(含)以上,得4分;平均成绩85分(含)以上,得2分;
(3)班主任评价分:0—4分,有一票否决权;
(4)教务处(或课任教师代表)评价分:0—2分;
(5)学生处(团委)评价分(针对学生会或团委成员):0—2分;
(6)学生会成员和团委成员,可以每科降低5分参评;但学习成绩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
(7)学生得分相同时,按照学习成绩总分顺序排列;学习成绩总分相同时,由各校区学生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决定。
六、附则
1.各校区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项审查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处的副院长和主管教务处的副院长担任,组员有班主任、学生处长、校区学生处负责人、校区教务处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处负责人。秘书长由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基础工作。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