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项:国家奖学金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2000元;中专、技校学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和学费资助,连续两年均可获得。
三、企业奖项:对药学、计算机、旅游管理、汽车运用技术、医药营销、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房地产经营与估计等专业,与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企业每年每生提供助学金1000—2000元不等;
四、学院奖项:为帮助更多的学生求学,学院还设有创始人王显明教授设立的“显明奖学金”、王力一董事长设立的“董事长助学金”等,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每年70%的学生均可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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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均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特别优秀。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共青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参加过党课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未受过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无补考。
5,上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中任一荣誉称号。
6,上一学年度内,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评选时优先考虑:
(1)获市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2)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市级以上学术机构认定者。
三、评选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采取“院系(处室)推荐,差额评选,学院评议”的办法。
1,院系(处室)推荐:各二级学院通过对学生的综合考察,根据分配人数推选候选人,并写出推选意见。推选意见需二级学院院长、分管学生院长签字。
院级学生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理事会、礼仪队、心理协会)可各推荐一人,由学生处、院团委写出推选意见并签字。
2,差额评选:按照1.5:1的比例确定候选名单。
3,学院评议:候选人产生后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每名候选人3分钟的时间介绍个人情况,之后由评审小组投票,按照投票数对候选人进行排名(票数一致者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名次),根据排名确定获得奖项。
第八条 核对无误后将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公示期间如对候选人资格存在异议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申请材料需谨慎负责、认真对待。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准的学生获奖名单,及时将奖金发放给学生。颁发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每名同学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对候选人资格存在异议,可举报,一经查实,取消候选人资格,其名额按照民主评议排名情况依次递进。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签订获得奖学金的承诺书,保证奖学金不用于学习以外的其他消费。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名额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