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学院协助办理助学贷款。学院推荐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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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各系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主管处长担任。
(二)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
第六条 在各种比赛中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过学院领导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我院就读满一年、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的10%以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三次以上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学院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不超过各班人数的2%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不超过各班人数(除去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的4%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不超过各班人数(除去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人数)的6%评定。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系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十一月前评定完毕。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系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系范围内公示两天;
(三)学生处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各系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两天,再报学院评委会讨论、决定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生处组织颁发,举行颁奖仪式。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