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的相关知识(Sep.21)
时间:2017-02-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核心提示:监管监察人员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 3.发现
监管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停产整顿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导致煤矿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违法的范畴。因此,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都有义务排除或者整改,不得继续生产。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有关法律、法规都要求煤矿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其目的就是要求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自身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煤矿排除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这里突出了法律的时效性,即煤矿自己发现的,必须立即排除,不得拖延排除,不得边生产边排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必须立即下达停止整顿的指令,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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