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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今年的考试推迟至2月份,还考吗?9条干

时间:2016-12-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提示:11月6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针对考生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2015年考试定在了2016年2月27-28日

11月6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针对考生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2015年考试定在了2016年2月27-28日......,视野小编根据中税协发布的文件整理出9条重点内容,帮你厘清税务师考试到底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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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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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函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人社部和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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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体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将在11月份举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更加细化:(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原文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六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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