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价格鉴定师作出的工程质量瑕疵修复造价鉴定,不应予以采纳 案情简介: 2014年,金太阳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华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嗣后,安华公司就工程款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进行了鉴定。金太阳公
价格鉴定师作出的工程质量瑕疵修复造价鉴定,不应予以采纳案情简介:2014年,金太阳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华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嗣后,安华公司就工程款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进行了鉴定。金太阳公司称:该价格鉴定中心的资质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也为价格鉴定师,其所做的工程造价鉴定应为无效。诉中就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资格问题、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问题而争议。承包人则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资格问题。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出具的质量瑕疵鉴定意见,作出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方案和费用鉴定技术报告并据此出具鉴定结论,核定案涉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总价为202457.78元。然而,经本院调卷审查发现,黄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新泽、汪峰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证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务观点:
价格鉴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价格鉴定师和造价工程师是两个不同的职业范畴。在上述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新泽、汪峰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证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44号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