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案例:某民办幼儿园在去年的家长会中曾提及今年保教费会涨价,但到了今年开学招生时(2016年2月),该幼儿园并未上涨保教费标准,无论是在该幼儿园的宣传单上,或是幼儿园行政办公室的收费公示单上,保教费标准仍表示为380元/月·生,然而在开学一个月后(2016
案例:某民办幼儿园在去年的家长会中曾提及今年保教费会涨价,但到了今年开学招生时(2016年2月),该幼儿园并未上涨保教费标准,无论是在该幼儿园的宣传单上,或是幼儿园行政办公室的收费公示单上,保教费标准仍表示为380元/月·生,然而在开学一个月后(2016年3月),各幼儿园基本完成招生的情况下,该幼儿园即以物价上涨为理由提高保教费收费标准,按480元/月·生的标准实施收费。
讨论焦点: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答: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在不违反备案标准的前提下民办幼儿园可以自主拟定保教费的收费标准,若该幼儿园在招生时即将保教费提高至480元/月·生(未超出650元/月·生的备案标准)并对外公示,则该行为合法有据,然而,该幼儿园却违背开学初对外公示的价格承诺,先是以较低的保教费标准误导家长与其进行交易,然后待幼儿园招生基本完成后再行提高保教费,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首先,该幼儿园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幼儿家长与其进行交易,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
该幼儿园先是在去年的家长会上说明了今年要涨价,然后又在今年开学初时以宣传单、收费公示牌等形式表示仍按原保教费标准380元/月·生收费,就一般公众的理解而言,保价费等价费提价一般是在开学初,对外公示的价费标准一般也是理解为至少执行一个学期,因此,该幼儿园的上述标价行为很容易就使家长们误认为该幼儿园本学期的保教费仍维持原标准执行,从而与该幼儿园进行交易,然而在开学一个月后,区内各幼儿园已经完成招生后,该幼儿园就立即将保教费上升到480元/月·生,此时,碍于转园困难,幼儿家长只能无奈接受该涨价标准。
由上述事实可见,该幼儿园使用容易使家长对保教费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诱导家长与其进行交易的这样一种行为显属“误导性标价行为”,该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其次,该幼儿园未能履行其在宣传单和收费公示单上作出的380元/月·生的价格承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
截至执法人员到该幼儿园进行第一次调查时(2016年3月14日)为止,该幼儿园挂在其对外办公室内的收费公示仍是:1、请家长在当月5号前缴清当月费用,保教费380元,伙食费150元,校车接送费100元;该幼儿园提供给执法人员的宣传单张上贴着的入园费用也是日托费530元(由保教费380元和伙食费150元组成)。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对“价格承诺”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根据该解释,该幼儿园的宣传单和收费告示即是一种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既已作出,就应履行,然而该幼儿园却违背价格承诺,在开学不到一个月(2016年2月24日)即以一信通知家长自3月起提增保较费,其后即按480元/月·生的标准收取保教费,幼儿园的该行为显然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该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背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