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宁教育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电话:(0573)87228739 海宁教育局介绍 根据市委发[2001]54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2001] 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电话:(0573)87228739
海宁教育局介绍
根据市委发[2001]54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2001] 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海宁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海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决定、决议;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统筹、指导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 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划、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对部门、系统办教育的业务指导;规划、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四) 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及专业设置、布局调整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五) 依法主管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和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合理配置,指导监督教师聘任与考核,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六) 根据教育事业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经费安排意见,管理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市统筹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收费,并负责财务监督;检查、指导镇管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全市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城镇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
(八) 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九) 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 贯彻国家语言文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教育局机关中层、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和学校校级领导进行考察任免;抓好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十二)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属学校、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并抓好全市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 领导市教育工会、教育系统妇委会、团委、教育学会、退教协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四) 负责制订教育系统法制教育规划,做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工作。
(十五) 指导全市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宁教育资讯:
海宁市教育局关于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实施,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上级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就2015年秋季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依法做好招生工作。坚持“规范招生,户籍优先”原则,根据辖区内当年新生生源分布情况和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接收适龄幼儿入园。
托班: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
小班: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
1.城区户籍:具有海宁市城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直接划入城区公办小学的村、社区)。
2.非城区户籍:父母在海宁市城区购房、经商或务工的适龄幼儿。非本市户籍的幼儿须父母一方持有海宁市新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三、报名登记时间
第一批:2015年6月10日-12日(星期二-星期四)三天。
第二批:2015年6月17日-19日(星期二-星期四)三天。
四、报名登记地点
各幼儿园,详细地址见《2015年海宁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报名信息表》。
五、报名登记办法
(一)第一批。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幼儿,家长于规定日期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对就近或有意向的幼儿园申请报名。
1.必须提供的材料:幼儿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的原件。
2.如城区有房产,还可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①父母或幼儿本人城区有房的,可提供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父母或幼儿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
②父母或幼儿本人确无房产且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实同住一处的,可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祖辈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另须提供幼儿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的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
③父母持有城区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租房卡且确无其他房产的,可提供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的原件和复印件。另须提供幼儿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的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
3.提供房产材料的,如幼儿和父母或祖辈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须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要能证明房产所有人是新生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第二批。第一批报名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的幼儿园,在规定日期内进行第二次报名登记(具体幼儿园名单在各幼儿园门口予以公告)。
未录取的“城区户籍”幼儿和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幼儿均可携带相应材料到相关幼儿园申请报名。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按第一批要求提供材料;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必须提供:
1.幼儿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的原件。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另提供父母的新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须带齐下列条件之一的所有材料:
①父母或幼儿本人城区有房的,须提供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父母或幼儿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
②父母在城区经商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工商局发放,年检年审合格)。
③父母在城区务工的,须提供城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须是和劳动合同一致的工作单位缴纳,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
3.如幼儿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必须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要能证明房产证或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的所有人是幼儿的父母。
(三)同一幼儿只能到一所幼儿园报名登记,不能在其他幼儿园重复登记,如有重复报名登记的,均作无效处理,不予录取。报名登记时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原件由幼儿园留存,开学登记后交还;凡不录取的,由家长凭身份证领回所交证件的复印件和“预防接种证”原件。报名先后及报名号与新生录取无关。
六、招生录取办法
各幼儿园新生的录取工作坚持“户籍优先”的原则,分批次进行录取。
1.第一批:6月13日上午
报名登记人数未超出幼儿园统一招生数的,全部录取;报名登记人数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则由幼儿园采用电脑摇号、抽签、按条件排队等方式录取(具体方式由幼儿园在报名登记期间予以公示)。
2.第二批:6月20日下午
首先录取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再录取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如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在第二批中还是未录取,由教育局在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录取前,根据实际情况和家长意愿推荐到其他尚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幼儿园,不服从安排的由家长自行解决。
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录取办法参照第一批。父母或新生本人持有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的优先录取。新居民子女中父母持有本市有效新居民居住证的优先录取。凡参加预报名登记的幼儿,最后录取情况视城区幼儿园容纳能力而定。
3.国家明确规定的优抚对象,幼儿园应按政策文件要求予以从优安排或优先录取。小区配套幼儿园,对本人户籍和父母房产均在本小区的幼儿予以优先录取。幼儿园在满足第一、二批招生对象的情况下,还有空余学额的,可招收其他适龄幼儿,但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必须符合《海宁市幼儿园招收新居民子女入园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其它事项
1.各幼儿园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和录取,规定的两个批次后还有空余名额,可自主安排。在报名登记期间须将本园的办学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招生人数、录取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张贴公示。招生录取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赞助费。
2.新生报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在报名过程中如有家长提供虚假证件,均不予录取;录取后有举报的,一经查实也予以退回;并将有关虚假证件送有关部门处理。
3.父母在城区经商、务工的地址范围设定为:海宁大道以东,铁路以南、由拳路以南,东山大桥以西、碧云路以西、塘南东路以北、农丰路以西,江南大道以北。
4.户籍在硖石街道、海洲街道和海昌街道相关村(社区)自建房的适龄幼儿,由相应街道的中心幼儿园受理报名登记。
5.请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参照制订本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并于4月10日前报教育局备案。
6.本市所有幼儿园的招生均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不得违规招生。教育部门将把招生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估、专项经费补助及年审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幼儿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幼儿园按上述意见认真规范、耐心细致地做好今年的预报名登记、录取等工作,也希望广大家长密切配合,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局咨询电话:87229863(基教科)
教育局举报电话:87225891(监察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