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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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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资讯: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宣传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宣传志愿者协会(简称:招协)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团结、奉献、进取”为工作原则,致力于“让更多优秀学子了解、选择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条 协会性质:在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直接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的学习与服务型学生社团。本协会上级组织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四条 协会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加强对招生宣传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培训,为其提供充分的社会实践、培训机会,培养其表达沟通、组织协调及其他各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培养协会志愿者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第七条 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
我校新生
报名及入学相关的服务活动,倡导为新生服务,为招生办服务,为学校服务,积极推动我校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规划、组织全校招生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在校招生办的授权和监督下,协调、指导二级学院招生宣传服务团队开展工作,推动招生宣传志愿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遵守协会章程,愿意严守协会纪律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本人提交申请,经理事会考查合格后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依法参加一切招生宣传志愿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请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工作证,如三次无故不参加任何一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利用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未经团委批准,会员不得擅自组织活动或对外宣传及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声誉的行为,由协会理事会或上级组织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有关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管理机构的设置:协会管理机构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置常务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七条 协会办公机构的设置:协会办公机构有办公室、招生宣传部、志愿培训部、网络信息部、外联部,各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校团委、招生办及校青协的决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
(二)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各部长、副部长工作汇报,及时了解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有效地向有关领导反映;
(三)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逐渐完善协会工作和管理体系;
(四)监督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无法继续主持协会工作时,代行会长职权,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任务,直接参与协会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负责各项会议的会议记录;
(四)负责协会资金账目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拨款;
(二)校团委拨款;
(三)校内外爱心捐赠;
(四)合法公益组织捐助或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协会因故终止是需经理事会办公会议提议,召开会
员代表大会,经征得大会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变更、说明、解释权属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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