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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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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教务资讯:
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评优评奖办法
一、在校大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高等学校奖学金的主要类别有:
1.校内奖学金;
2.政府奖学金:按国家、省政府要求设置、评审;
3.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奖办法。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改正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一学期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含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旷课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五)每学期迟到、早退次数折合旷课课时,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
七、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正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八、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九、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在
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参评奖学金。
十一、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各类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表现评价不合格者;
(三)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无故欠缴学费者;
(四)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
考试(考核)不及格者。
十二、校内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 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比例为10%;
单项奖学金:200元/人 比例为不超过20%。
十三、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10%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0%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40%以内;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精神文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一般应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50%以内。单项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兼得。
十四、校内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按《泰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测评,各班级公布测评结果和排名,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二)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指标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在初步确定的奖学金名单无异议后,将奖学金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电子档)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核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证书,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学生奖学金。
《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十五、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级、院系级三好学生比例各占学生数的5%,校级、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占学生数的2%。
八、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九、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参评奖学金。
十一、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各类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表现评价不合格者;
(三)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无故欠缴学费者;
(四)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考试(考核)不及格者。
十二、校内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 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比例为10%;
单项奖学金:200元/人 比例为不超过20%。
十三、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10%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0%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40%以内;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精神文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一般应在本学年本班综合素质测评50%以内。单项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兼得。
十四、校内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按《泰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测评,各班级公布测评结果和排名,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二)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指标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在初步确定的奖学金名单无异议后,将奖学金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电子档)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核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证书,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学生奖学金。
《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十五、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级、院系级三好学生比例各占学生数的5%,校级、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占学生数的2%。
十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班级酝酿提名,班主任审核,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十七、优秀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德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排名在班级前30%,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
(4)身心健康;
(5)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十八、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两次。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一次,每学年(期)均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得院系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4)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被批准到艰苦或边远地区工作。
(5)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十九、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任务。
2.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3.全班同学学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无考试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早读(早锻炼)、晚自习、课外活动出勤率高、纪律好,原则上全体成员都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安全卫生表现优良,近一年获校文明宿舍比例不低于20%(含混合宿舍)。
6.班内多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二十、特困生与贫困生的界定
1.特困生:指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其家庭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烈属子女、优抚子女、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贫困生: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突然变化,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经济收入低,无法供应正常上学的学生。
二十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1.减免对象与标准
孤儿,学费全免;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学费减免一半(学费标准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为准,其中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减免标准参照相同或相似同类别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2.定期补助对象与标准
根据总体资助情况,对部分特困生、贫困生进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逐月发放。
3.临时补助对象与标准
特困生中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家庭主要成员突患严重疾病;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等。临时生活补助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4.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对象与标准
详见《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5.学费缓缴对象与标准
确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已有资金情况申请学费的部分缓缴,申请缓缴的学生要由班主任、辅导员跟家长取得联系,或由家长办理。缓缴额度不高于本专业学费标准,缓缴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6.勤工助学对象与标准
提出申请并获审批的我校在籍贫困生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院(系)和部门报送岗位,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应聘,薪酬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挂钩。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详见《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十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德表现评价、学业成绩评价、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职业技能评价等六个方面。
二十三、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学业成绩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1.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该数据直接来源于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
2.学业成绩评价分(X)=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分数。
二十七、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5.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二十八、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二十九、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3.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4.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5.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持学生证在管理站登记,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证明身份后方可入宿。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7.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入柜上锁保管,切断电源。假期期间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三十、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相关院(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由院(系)上报教务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三十一、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后,到管理站交还房间钥匙并退还住宿押金。交还钥匙前,必须确保公寓设施的完好及各项费用已结清。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其行李等物品须在当天18:00点前搬出。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本院系老师或同学代为看管。
三十二、男女生严禁进入异性寝室和楼道。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异性住宿区者,需佩带工作证或由宿管人员陪同,在管理站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十三、住宿的学生要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三十四、组织泰州市范围内的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每周一前填写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两份),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十五、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提前做好详细、周密的安全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活动前加强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学生要保持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三十六、原则上不得组织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规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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